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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方网站案例

时间:2016-09-28 15:09:37

    1、伯方律师盗窃案无罪主张获得检察院的支持

  2008年6月,吴某工作所在店铺失窃,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与他人合谋盗窃为由实施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吴某与同案人合谋利用吴某看管失窃店铺的便利实施盗窃并参与了分赃,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虽然货物由同案人分两次盗走,但不影响对吴某行为的定性。

  2009年9月21日,伯方律师邓世运接受吴某父亲的委托为吴某提供辩护。邓世运律师在与当事人全面沟通并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后发现,该案中公安机关并 未提出可以证明作案时间的有力证据,同时该案也存在若干疑点。因此邓世运律师以“指控作案的具体时间模糊”为突破口,结合疑点,向检察院主张该案犯罪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检察院于2010年1月29日认定吴某涉嫌盗窃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采纳了邓世运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吴某被释放后,邓世运律师代理其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于12月2日获得了国家赔偿款。

  检察院的认可不仅标志着辩护律师圆满完成委托任务,也显示了司法机关秉承“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司法理念。

  2、“8•20”故意伤害致死案无罪辩护取得公安机关认可

  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某食品站老板李某被控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并作为案件的主犯接受当地警方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因生意竞争,唆使田某赵、曹某亮、顾某伟等人于2011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用铁管殴打两名被害人,并造成了一死一伤。为该案的主犯。

  2011年9月1日,伯方律师邓世运接受李某的香港亲属的委托为李某供法律服务。经过会见李某及对相关渠道的查实,邓世运律师就李某是否具有犯罪动 机、李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李某参与犯罪等问题提出了律师意见,提请公安局在考虑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认定案件事实时 审慎执法。

  2012年9月份底,台山市公安局决定接受邓世运律师的建议,解除对李某的强制措施。

  3、伯方律师代理香港达洋投资有限公司诉番禺某公司借款纠纷及执行案获得胜诉

  2004年,伯方律师汪礼信接受香港达洋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番禺某公司借款纠纷仲裁及执行案。

  该案从仲裁立案至执行结束,历时近四年,其间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广东省高院、广州铁路中院、广州市中院及广州番禺法院等司法机 关及机构,近二十家其他执行申请人(包括公司和个人)牵扯在内。经过相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指定管辖、案件移送、合并执行及协调和查封、变卖不动产、执行中 止、执行听证、执行措施变更、拍卖不动产、执行分配等极其复杂的法律程序,最终为被代理人香港达洋投资有限公司实现了人民币1.12亿元的现金资产。

  4、伯方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相约比武,甲击打被害人乙头面部,致使乙昏倒,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均认为,甲乙属于“干仗”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移送法院审判。

  伯方律师朱光辉自接受甲委托后,经过会见、阅卷及法律检索,提出认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朱光辉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法律构成要件 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其提出甲并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同时其指出法医鉴定书中表明乙在比武前有饮酒的事实,并且死亡是因乙体内血液酒精浓度增加 导致轻微外力下发生脑血管破裂造成的。

  朱光辉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该案由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5、一审法院两次判决诈骗罪成立,伯方律师强力辩护 市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无罪

  苏某于2009年1月20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苏某不服提起上诉,委托伯方律师钟闻东和白定球为其上诉。

  钟闻东和白定球律师担任苏某涉嫌诈骗一案二审辩护人后,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伯方律师提出被 告人苏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审认定被告人苏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增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苏某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伯方律师在上诉状中提出:本案只是一起民事纠纷,对上诉人的行为定罪处罚显然有违法律规定。上诉人事实上也是涉案合同的卖方之一,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采纳了伯方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发回重审。在本次重审过程中,伯方律师提出,被告人并未实施诈骗行为,宇杰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事实委托关系。此辩护意见最后被增城市人民法院采纳,认定被告人不存在诈骗行为,改判被告人无罪。

  此案经过一审法院两次判决诈骗罪成立,广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在伯方律师钟闻东、白定球的辩护下,法院最终改判苏某无罪,还其清白,从而极大地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伯方律师成功为中国石化集团化解历史遗留房屋置换难题

  20年前,中国石化集团下属的某炼油厂与中山医科大学下属某医院于广州进行房屋置换。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人事的变更,直至2010年双方依然存在后续遗留问题未解决。2010年,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伯方律师谢小海协助处理该问题。

  谢小海律师代表中石化集团与相关人员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对方向中国石化支付近600万元补偿费用。

  7、伯方律师成功为某港资企业办理撤销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案

  2009年,某港资企业收到他人通知,声称已取得该港资企业正在使用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向其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否则将诉诸法院。某港资企业委托伯方律师谢小海介入处理。

  在了解港资企业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后,谢小海律师提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对方注册商标的建议。该建议被某港资企业所采纳,2010年由谢小海律师代理某港资企业提起商标争议程序。

  201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某港资企业的请求,以对方恶意抢注港资企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裁决撤销注册商标在港资企业产品类型上的注册。

  8、感冒患者在广东省武警医院就诊意外身亡发生医疗纠纷 伯方律师为死者家属成功索赔

  2008年11月5日和8日,曹某之夫李某(患者)因感冒咳嗽,两次前往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治疗未见好转,七天后第三次去该院就诊,但患者病情突然恶化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院方拒绝做任何赔偿。

  2009年12月,曹某委托伯方律师白定球、周丹青共同担任其诉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律师。白定球和周丹青律师 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赔 偿等共382226.85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对被告对患者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广州市医学会经鉴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为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意味着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对患者极为不利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白定球和周丹青律师查阅了大量医学专业书 籍,提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延误了医疗时间,对此院方应当承当主要过错责任。伯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完全被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推翻了广州市医学会 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天河区人们法院判决院方需对原告承担70%共218257.86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9、伯方律师协助中国诚通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Alpha FortuneIndustrial Limited

  2012年8月,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诚通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出资6.25亿人民币向Alpha Duo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李丹丹收购Alpha Fortune Industrial Limited82%的股份。

  伯方在本项目为中国诚通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本项目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本项目由伯方律师汪礼信、李湘梅主办。

  10、伯方律师代理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纠纷案历经十年曲折之路后终获得胜诉

  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下称福田区建设局)起诉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中建五局一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伯方律师陈曦和杨振锋作为被告中建五局一公司的代理人。

  2000年6月份福田区建设局起诉中建五局一公司,要求中建五局一公司对其北海分公司向福田区建设局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深圳福田 区法院作出(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2114号一审判决,要求中建五局一公司对其北海分公司欠福田区建设局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中建五局一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作出(2001)深中法经一终字第1048号判决,要求中建五局一公司在其认缴的投资额人民币5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福田区建设局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再审申诉,深圳中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作出(2002)深中法审监经再字第17号再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 (2001)深中法经一终字第1048号判决,维持深圳福田区法院(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2114号判决,即中建五局一公司对其北海分公司欠福田区建 设局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中建五局一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于2007年7月份作出(2007)粤高 法立民申字第59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广东省高院于2010年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2002)深中法审监经再字第17号判决和(2001)深中 法经一终字第1048号判决,撤销深圳福田区法院(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2114号判决,驳回福田区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波三折,历经近十年的时间,中建五局一公司最终获得全案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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