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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同量刑不同

时间:2016-10-14 15:10:14

  林某是某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是该公司店长,2009年至2014年间,该公司与有关国有公司修理厂签订供应汽车配件的合同,林某、郑某分别以支付回扣费的形式向有关国有公司汽车修理厂的相关人员给予贿赂款项合计人民币近百万元。2015年初,检察院以林某、郑某涉嫌犯行贿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主任赵学丰律师担任林某的辩护人,认为林某等涉嫌罪名定性有误,依法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赵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将指控罪名变更为“单位行贿罪”。

  林某若以“行贿罪”定罪论处,则依情节可能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赵律师的成功辩护、积极向法院主张林某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于2015年7月判处林某、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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