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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患者在广东省武警医院就诊意外身亡发生医疗纠纷 伯方律师为死者家属成功索赔

时间:2016-10-14 15:10:55

  2008年11月5日和8日,曹某之夫李某(患者)因感冒咳嗽,两次前往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治疗未见好转,七天后第三次去该院就诊,但患者病情突然恶化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院方拒绝做任何赔偿。

  2009年12月,曹某委托伯方律师白定球、周丹青共同担任其诉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律师。白定球和周丹青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382226.85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对被告对患者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广州市医学会经鉴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为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意味着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对患者极为不利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白定球和周丹青律师查阅了大量医学专业书籍,提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延误了医疗时间,对此院方应当承当主要过错责任。伯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完全被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推翻了广州市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天河区人们法院判决院方需对原告承担70%共218257.86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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