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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为“凶手”辩护?

时间:2019-05-24 09:05:01

我为什么要为“凶手”辩护?

  ——刘洋 律师

  对于法律人而言,这是最好的时代,社会对于法律人的个体发展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是最坏的时代,法律人经常因“言论”问题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近期让人最为关注的是两位法律人,一位是被称为“做法官当如邹碧华”上海高院的邹碧华法官,一位是复旦法学投毒案被告人黄洋的辩护律师,同样是法律的卫道士,却遭遇完全不同的待遇,令人感慨。这也引出本文的标题:我为什么要为“凶手”辩护?

  何谓“凶手”?凶手是普罗大众对于杀人者的称呼,基于自古以来的“杀人偿命”的朴素思想,对于实施杀人行为者,民众普遍持“以命抵命”的态度。以近期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为例,社会舆论基本呈现“一边倒”的趋势,民众认为林森浩就是投毒杀人的“凶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问题在于,民众眼中的“凶手”是否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凶手”?民众眼中的“以命抵命”是否意味着被告人应被判处“死刑”?从目前的庭审及证据角度,辩护律师显然是持反对的观点,至少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素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记得不久前,笔者的朋友圈内有一本书十分畅销,叫做《冤案何以发生》,其中提到导致刑事冤案发生的八大司法迷信是:

  1.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

  2.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

  3.有罪的人才会认罪。

  4.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

  5.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

  6.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

  7.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

  8.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

  以上八大司法迷信是基于对美国案例的分析,亦是基于一名法律人的反省和忏悔。

  笔者也是一名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学习与办案,已经从最初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感性认识变更为对“委托人/客户”的理性认识,在律师的眼中,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能是无辜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的救命稻草,如果连我们都不再为其辩护,则冤案随时可能会发生。

  笔者觉得十分幸运的是在执业的早期,笔者的师父一直能为笔者指路,在面对强大的公诉部门及近乎完美的证据链条中,师父都能从中找出能够给予对方“致命一击”的弱点。但是,这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他让我们意识到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无比重要的。辩护律师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最重的“纠错者”,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辩护律师和法官是“朋友”,辩护律师所有工作围绕的核心是“说服”法官采纳我们的辩护观点。

  那么,有人会问,辩护律师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凶手”,还要为其辩护吗?我想说的是,历史永远无法还原,我们所相信的也只是证据所显示的真相,我们仅为证据与法律辩护。因此,如果我是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我也会做同样的事情。至少公诉机关目前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以下事实:林森浩具有投毒行为,黄洋也确实死了,但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确实存疑,定故意杀人罪不能排除合理存疑,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角度而言,定故意伤害罪较之故意杀人罪可能更符合刑事司法的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

  至于为什么“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疑”?笔者将在下期的文章《揭开刑法“因果关系”的面纱》一文中详细阐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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