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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简介:刑事案件范围:一、预防犯罪方面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四、法院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五、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六、代理申诉案件;七、代理刑事案件;

价格:400-838-8390人民币/份 市场价:面议人民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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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刑事案件服务产品简介

一、在通往自由的道路上,伯方律师一直在努力!

尊敬的朋友,当您看到伯方律师网的时候,是否有身边的亲朋好友因为涉嫌犯罪而身陷囹圄?是否因为亲友的离开而焦急不堪?是否因为失去家庭的柱石而痛苦流泪?这个时候,您是否因为不懂法,而到处碰壁?

如果有,请您拿起手中的电话,拨打我们伯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电话400-838-8390!我们是专业的律师,我们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我们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懂法,我们知道该怎么做!我们愿意运用法律的武器为您的家人排忧解难,我们希望能用我们的聪明才智让您的亲友早日脱离苦海!我们愿为您的生活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伯方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二、服务流程

三、经办案件

1.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同量刑不同,最终缓刑

2. 伯方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8•20”故意伤害致死案无罪辩护取得公安机关认可

4.伯方律师盗窃案无罪主张获得检察院的支持

5.一审法院两次判决诈骗罪成立,伯方律师强力辩护 市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无罪

6.蔡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杨俊圣律师关于存在特情引诱犯罪情节及其他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蔡某得以轻判,获刑有期徒刑九个月。

7.邓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嫌金额九千多万,杨俊圣律师关于犯罪数额以及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家属和被告人对此结果相当满意。

8.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杨俊圣律师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9.杨俊圣律师经办的杨某“制造毒品”案,杨律师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最后检察院不予起诉,杨某还获国家赔偿52781.47元。

10.黄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杨俊圣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黄某被适用缓刑。

11.东莞市委副秘书长刘某某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单位行贿罪案;

12.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某某涉嫌受贿罪案二审。

四、服务范围

1、预防犯罪方面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2、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4、法院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5、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6、代理申诉案件;

7、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8、代理刑事案件:

(以上为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服务具体事项以合同为准)

五、经典案例详情

经典案例一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同量刑不同,最终缓刑

林某是某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是该公司店长,2009年至2014年间,该公司与有关国有公司修理厂签订供应汽车配件的合同,林某、郑某分别以支付回扣费的形式向有关国有公司汽车修理厂的相关人员给予贿赂款项合计人民币近百万元。2015年初,检察院以林某、郑某涉嫌犯行贿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主任赵学丰律师担任林某的辩护人,认为林某等涉嫌罪名定性有误,依法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赵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将指控罪名变更为“单位行贿罪”。

林某若以“行贿罪”定罪论处,则依情节可能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赵律师的成功辩护、积极向法院主张林某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于2015年7月判处林某、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经典案例二

伯方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相约比武,甲击打被害人乙头面部,致使乙昏倒,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均认为,甲乙属于“干仗”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移送法院审判。

  伯方律师朱光辉自接受甲委托后,经过会见、阅卷及法律检索,提出认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朱光辉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法律构成要件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其提出甲并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同时其指出法医鉴定书中表明乙在比武前有饮酒的事实,并且死亡是因乙体内血液酒精浓度增加导致轻微外力下发生脑血管破裂造成的。

  朱光辉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该案由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典案例三

“8•20”故意伤害致死案无罪辩护取得公安机关认可

  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某食品站老板李某被控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并作为案件的主犯接受当地警方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因生意竞争,唆使田某赵、曹某亮、顾某伟等人于2011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用铁管殴打两名被害人,并造成了一死一伤。为该案的主犯。

  2011年9月1日,伯方律师邓世运接受李某的香港亲属的委托为李某供法律服务。经过会见李某及对相关渠道的查实,邓世运律师就李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李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李某参与犯罪等问题提出了律师意见,提请公安局在考虑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审慎执法。

  2012年9月份底,台山市公安局决定接受邓世运律师的建议,解除对李某的强制措施。

经典案例四

伯方律师盗窃案无罪主张获得检察院的支持

2008年6月,吴某工作所在店铺失窃,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与他人合谋盗窃为由实施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吴某与同案人合谋利用吴某看管失窃店铺的便利实施盗窃并参与了分赃,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虽然货物由同案人分两次盗走,但不影响对吴某行为的定性。

2009年9月21日,伯方律师邓世运接受吴某父亲的委托为吴某提供辩护。邓世运律师在与当事人全面沟通并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后发现,该案中公安机关并未提出可以证明作案时间的有力证据,同时该案也存在若干疑点。因此邓世运律师以“指控作案的具体时间模糊”为突破口,结合疑点,向检察院主张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检察院于2010年1月29日认定吴某涉嫌盗窃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采纳了邓世运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吴某被释放后,邓世运律师代理其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于12月2日获得了国家赔偿款。

检察院的认可不仅标志着辩护律师圆满完成委托任务,也显示了司法机关秉承“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司法理念。

经典案例五

一审法院两次判决诈骗罪成立,伯方律师强力辩护 市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无罪

 苏某于2009年1月20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苏某不服提起上诉,委托伯方律师钟闻东和白定球为其上诉。

  钟闻东和白定球律师担任苏某涉嫌诈骗一案二审辩护人后,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伯方律师提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审认定被告人苏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增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苏某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伯方律师在上诉状中提出:本案只是一起民事纠纷,对上诉人的行为定罪处罚显然有违法律规定。上诉人事实上也是涉案合同的卖方之一,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采纳了伯方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发回重审。在本次重审过程中,伯方律师提出,被告人并未实施诈骗行为,宇杰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事实委托关系。此辩护意见最后被增城市人民法院采纳,认定被告人不存在诈骗行为,改判被告人无罪。

  此案经过一审法院两次判决诈骗罪成立,广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在伯方律师钟闻东、白定球的辩护下,法院最终改判苏某无罪,还其清白,从而极大地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六

蔡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杨俊圣律师关于存在特情引诱犯罪情节及其他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蔡某得以轻判,获刑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典案例七

邓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嫌金额九千多万,杨俊圣律师关于犯罪数额以及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家属和被告人对此结果相当满意。

经典案例八

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杨俊圣律师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典案例九

杨俊圣律师经办的杨某“制造毒品”案,杨律师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最后检察院不予起诉,杨某还获国家赔偿52781.47元。

经典案例十

黄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杨俊圣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黄某被适用缓刑。

经典案例十一

东莞市委副秘书长刘某某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单位行贿罪案;

经典案例十二

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某某涉嫌受贿罪案二审。

六、服务范围详情

一、预防犯罪方面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提供法律意见,防止和减少企业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被犯罪分子侵犯提供法律帮助。

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

 3、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5、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四、法院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领取判决书后,听取被告人(上诉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结合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是否应上诉或申诉的建议。

五、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1、为被告人辩护

 2、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六、代理申诉案件:

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七、代理刑事案件:

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以上为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服务具体事项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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